新闻发布会丨浙江检察: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11月8日上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举办主题为“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闻发布会。
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霞芳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高质效办理涉民企案件的工作指引》。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付杰发布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赵宝琦回答记者提问。
王霞芳在解读时说,省检察院近日出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高质效办理涉民企案件的工作指引》,从案件“办得快”“办得准”“办得好”三个角度,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民企案件提出具体工作举措。
“办得快”:聚焦案件久拖不决问题,完善涉民企案件优效办理机制。
针对办案效率问题,提出了优化涉民企案件全流程办理、深化涉民企案件全链条合规、强化涉民企案件全方位解难三个方面共11条举措,重点对所有涉民企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侦查全面覆盖,及时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和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情形。对涉企刑事“挂案”问题,常态化开展清理,及时监督纠正案件久侦不决、久审不决等违法情形,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讼累”。对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积极协调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简化审批流程,创新运用数字化监管手段,做到“服务”和“监管”两不误。
“办得准”:聚焦案件处理不公问题,深化涉民企案件优质办理格局。
针对案件质量问题,提出了构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检察工作格局、构建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工作格局两个方面共8条举措。针对企业家关心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改革,健全“一案四查”工作机制,加大对商业秘密、自主品牌、地理标志等全方位保护力度,促进知识产权领域依法授权、获权、维权、用权。针对民营企业内部贪腐问题,扎实推进“啄木鸟”“护航”等系列专项行动,依法惩治企业关键岗位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以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犯罪。针对企业家人身权益保护问题,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全覆盖,对民营企业人士被羁押的案件,重点审查社会危险性,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涉企案件司法不公问题,加大侦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力度。
“办得好”:聚焦办案效果不佳问题,重塑涉民企案件优化办理体系。
针对办案效果问题,提出了系统提升履职能力保障、系统完善办案制度保障、系统强化案件品质保障三个方面共10条举措。坚持涉企案件“一案一评估”,重点评估案件处理是否可能造成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停滞或者重大项目无法推进、是否可能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中断或者失败等负面影响,慎重把握入罪门槛和办案时机、方式,审慎作出检察决定。对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逮捕起诉必要存在较大争议,案件侦查活动可能存在重大违法,以及其他案情疑难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涉企案件,依法适用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回应企业诉求。对办案中发现的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开展专项监督,积极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协同推动完善社会治理。
新华社、人民法治、法治日报、检察日报、浙江日报、浙江法治报、浙江工人日报、浙江发布、浙江之声、浙江在线、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西湖之声等十余家新闻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浙江日报 王逸群
问
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创新的基石,也是企业创新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浙江时要求“在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上走在前列”,对此,省检察院《工作指引》中强调,要加强企业创新保障,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改革,请问我省检察机关具体从哪些方面来加强企业创新保障?
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指示、批示要求,更好地服务我省科技创新发展,根据最高检、省委相关工作部署,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改革,深化企业创新保护,重点抓了以下方面:一是积极深化检察履职模式变革。全省三级检察机关成立了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或专业办案组,将传统的涉知产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分散履职,优化为专业团队一体化综合履职,实现了工作与办案模式的根本性变革,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机制保障和持久动能。二是注重对企业创新权益的全方位保护。全省检察机关在坚持履行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监督等职能的同时,常态化开展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全面落实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机制,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前主导作用,通过推动诉前合理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程序中一并解决民事救济问题等举措,加大对企业创新权益的全方位保护。三是深化开展对知产领域的诉源治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注重追查侵权源头,积极追诉漏罪漏犯,推动实现对知产犯罪全链条打击。通过构建数字化监督模型,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提升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强化犯罪预防,深化诉源治理、行业治理,有力促进知识产权领域依法授权、获权、维权、用权。
人民法治 龚于能
问
民营企业内部贪腐问题越来越受到企业家的关切,已成为制约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最高检《意见》和省检察院《工作指引》均提出要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贪腐犯罪,请问检察机关在打击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贪腐犯罪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
民营企业内部贪腐犯罪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重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发展。为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贪腐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全省检察机关着力推动以下三方面工作开展:一是积极回应企业关切。近三年来,通过自行或会同相关单位部署开展“啄木鸟”“护航”等系列专项行动,对多起重大的民营企业内部贪腐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等举措,不断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贪腐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其中,“护航”专项获评全国“2023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协同创新百佳实践”。二是全力维护企业利益。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内部贪腐案件过程中,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于办案工作全过程,切实做到应追尽追,维护企业利益。如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在办理黄某、王某挪用资金案时,与公安机关接续发力,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被告人在检察环节退赃1360万元,合力为企业挽回全部经济损失2100万元。三是着力深化数字赋能。全省检察机关聚焦民营企业内部贪腐高发领域,总结归纳犯罪规律,提炼行为特征标签,以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到系统治理为目标,构建数字化监督模型,赋能工作开展。如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车辆检测公司内部贪腐现象较为普遍,遂搭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对在案代办人员、检测人员通讯流、资金流、网络流数据比对,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犯罪27人,移送违法线索10人,取得良好成效,后该案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
文字:卢笑晨
图片:林依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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